针对您提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不做会不会起诉”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关系。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这都构成了违约行为。
对于中标人而言,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对于招标人而言,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同样会面临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还需要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至于是否会被起诉,这取决于受损方是否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受损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救,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选择起诉。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损失。如果确实出现了违约情况,双方应该积极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