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与解析
- 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然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执行机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
- 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观点:公安机关认为,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范围仅限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的罪犯,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应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而司法行政机关则曾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职能,但自2013年起,该职能已移交给公安机关。
- 实践中的做法与规定:现有规定以及实务中,存在分别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执行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例如,对于管制和假释的罪犯,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而剥夺政治权利则由公安机关执行。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执行衔接工作的通知》也明确,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 推理总结
- 考虑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在社会上服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参照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
- 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地方性的规定也支持了这一点,即对于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我的观点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的精神,也符合实践中的做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