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10-05 合同纠纷

工程挂靠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形:挂靠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自身并非合同相对方,因此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后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

典型案例: 若挂靠人小何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发包人小丽签订合同,工程完工后小何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其并非合同承包人。

2. 特殊情形:发包人明知挂靠时,挂靠人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挂靠关系,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则挂靠人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承包人,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挂靠人仍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虽规定优先受偿权主体为合同承包人,但若挂靠人被认定为实际承包人,则不违反该条精神。
  • 最高院在《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蒋淑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发包人明知挂靠行为时,挂靠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 钰隆公司借用安徽三建资质对蓝天公司发包的工程进行实际施工,蓝天公司从合同签订到履行过程中均知晓并认可钰隆公司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还直接接受钰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工程价款。法院最终认定钰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实践中的争议与风险提示

尽管最高院有支持挂靠人优先受偿权的案例,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反观点。部分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赋予实际施工人(包括挂靠人)优先受偿权,因此可能驳回挂靠人的相关主张。

风险提示:

  • 挂靠行为本身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合同无效的风险。
  • 挂靠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需充分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自身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挂靠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法律建议

  1. 避免挂靠行为:建议通过合法途径承揽工程,如组建具备资质的施工团队或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
  2. 完善合同条款:若必须挂靠,应与被挂靠企业、发包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工程价款支付及优先受偿权问题。
  3. 留存证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证据,如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
  4. 及时主张权利: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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