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作协议的管辖法院确定,主要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协议约定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若工程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定管辖作为补充:若工程合作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工程合作协议中,合同履行地通常指的是工程所在地,因此,若未约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工程合作协议中,若涉及不动产的建设、施工等纠纷,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优先于协议约定和法定管辖中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