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未验收未完工 工程款的请求有哪些依据法律依据-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合同纠纷

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验收未完工,工程款的请求有以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验收,但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包方未按时验收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工程款及可能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

    • 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若发包方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工程,可视为工程已竣工,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多种情形下承包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等。这些规定都为承包方在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验收未完工时请求工程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建议:

  • 承包方应首先与发包方进行协商,明确工程未验收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并尝试达成支付工程款的协议。
  • 若协商无果,承包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施工记录、验收申请等,证明自己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符合质量要求,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承包方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发包方的拖延或拒付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可能法律后果:

  • 若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发包方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发包方需按判决或裁决支付工程款及可能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 若发包方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决,承包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发包方的财产等措施。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