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单独申请既判力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既判力问题的性质
- 既判力是判决的效力: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该判决对请求之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或抵触之判断。
- 既判力问题属于判决的实体内容:它关乎判决的正确性和权威性,是判决效力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 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 监督对象:民事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 监督内容:民事检察监督主要审查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是否存在错误,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
- 不直接涉及既判力问题:民事检察监督虽然涉及对判决的审查,但主要是从判决的正确性、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并不直接针对既判力问题进行监督。
三. 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实际情况
- 申请目的: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通常是为了纠正判决中的错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申请内容: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当事人需要明确指出判决中存在的错误,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既判力问题非独立申请事项:在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既判力问题不能作为独立的申请事项。当事人应关注判决中的具体错误,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并据此提出监督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单独申请既判力问题。既判力是判决的效力,属于判决的实体内容,而民事检察监督主要关注的是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判决中存在的具体错误,并据此提出监督申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