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
- 年休假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具有福利待遇性质。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而是对劳动者未享受休假权利的一种补偿。
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本质上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对价为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工资”通常指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三. 法律法规的支持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部分报酬并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四. 实际案例的参考
- 在实际案例中,如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法院也确认了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法院认为,年休假工资具有福利待遇性质,不应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这是基于年休假工资的福利待遇性质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原则所决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