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三种特定情形下,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即解除劳动合同,则需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面临突然失业时的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