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约定了超工期没有 有效嘛-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约定了超工期没有调整,该条款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

  1. 条款有效性的一般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材料调差条款是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超工期情况下材料价格不调整,该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1. 无限风险条款的特殊性

然而,如果合同中的材料调差条款被认定为“无限风险”条款,即要求一方承担所有不可预见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这可能引发争议。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不能约定无限风险。虽然该规范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参考此类行业标准,以判断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如果法院认为该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对条款进行调整。

  1. 超工期情况下的具体分析

    • 若超工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如果超工期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的,那么要求承包人承担超工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可能显得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主张调整材料价格,以减轻其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
    • 若超工期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如果超工期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如施工效率低下、管理不善等)导致的,那么承包人可能需要承担超工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因为这是承包人自身行为导致的后果,按照合同约定,其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 法律建议

    • 合同签订阶段: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并明确约定材料调差条款。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发生超工期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材料调差问题。
    • 争议解决阶段:如果双方因材料调差问题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来看,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约定了超工期没有调整,该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具体效力还需根据超工期的原因、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