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约定了超工期没有调整,该条款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材料调差条款是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超工期情况下材料价格不调整,该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合同中的材料调差条款被认定为“无限风险”条款,即要求一方承担所有不可预见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这可能引发争议。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不能约定无限风险。虽然该规范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参考此类行业标准,以判断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如果法院认为该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对条款进行调整。
超工期情况下的具体分析
法律建议
总结来看,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约定了超工期没有调整,该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具体效力还需根据超工期的原因、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