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不能以物抵债-孙天翔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经济纠纷

在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以物抵债,需分情况讨论: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性质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该权利通常通过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程序实现,但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物抵债的方式行使。

2. 以物抵债的合法性条件

在破产程序中,以物抵债需满足以下条件:

  • 产权清晰且无权利瑕疵:抵债物(如房产、设备等)需权属明确,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 通过法定程序: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由管理人制定抵债方案并报法院批准。
  • 定价合理:抵债物价值需经评估,避免低价转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公平分配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确保破产财产公平分配。

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拟以物抵债,需确保抵债方案符合上述条件。例如,抵债物为在建工程时,需明确产权归属,避免因权属争议导致抵债无效。

3. 实践中的风险与限制

  • 其他债权人异议:若以物抵债方案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被认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可能被法院撤销。例如,某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拟将设备抵偿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但其他债权人以“定价过低”为由提出异议,法院最终撤销了该抵债方案。
  • 抵债物处置难度:若抵债物为特殊资产(如未完工工程),可能面临变现困难,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4. 操作建议

  • 提前协商:优先受偿权人可与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协商,制定公平的抵债方案。
  • 依法申报: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优先受偿权的证明材料。
  • 关注程序合规性:确保抵债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无效。

5.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64条: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包括通过和解协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等,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总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但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产权清晰、定价合理,并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批准。若方案存在瑕疵,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会为您分析操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