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的问题,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亦不需登记公示。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的顺位

在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其法定性而优先于担保物权。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建设工程价款权利人享有就该工程价款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期限

  1. 行使条件: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 承包人已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但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2. 行使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若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四、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1. 债权申报:当发包人宣告破产时,承包人应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并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 权利确认:如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承包人可通过提起别除权诉讼的方式确认其优先受偿权。

  3. 优先受偿:一旦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确认,其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包括担保物权人)获得清偿。

五、实际案例与法律依据

  • 实际案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确认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并强调了行使期限的重要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法定优先性,优先于担保物权等其他债权。承包人应依法行使这一权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