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协调他人帮助承揽工作如何定性-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5-09-24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利用职权协调他人帮助承揽工作如何定性”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对受贿行为性质的判断,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典型案例来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典型案例概述

李某,作为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协调了B市市长赵某(其大学同学)与A大学基建处处长刘某的关系,试图帮助赵某的亲戚赵某甲承揽A大学的科技楼工程项目。在此过程中,李某收受了赵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然而,尽管李某进行了协调,赵某甲最终并未成功中标该项目,且李某在得知结果后并未退还所收款项。

定性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存在以下几种定性意见:

  1. 违反廉洁纪律:认为李某只是介绍了赵某与刘某认识,并未直接利用职权为赵某甲谋取利益,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2. 斡旋受贿:认为李某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刘某(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试图为赵某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3. 普通受贿:认为李某作为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对刘某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因此其协调行为应视为直接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赵某甲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财物,应定性为普通受贿。

定性分析

在判断李某的行为性质时,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李某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二是李某是直接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1.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 在本案中,李某承诺为赵某甲提供帮助,并介绍了赵某与刘某认识,尽管刘某最终并未干预项目招投标,但李某的协调行为已经进入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施阶段。
  2. 职务便利的利用:

    • 普通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 斡旋受贿则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对刘某(基建处处长)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不仅体现在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上,还体现在李某对刘某职务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潜在影响。因此,可以认为李某直接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受贿。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甲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赵某所送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分析能够对您的问题提供清晰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