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利用职权协调他人帮助承揽工作如何定性”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对受贿行为性质的判断,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典型案例来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典型案例概述
李某,作为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协调了B市市长赵某(其大学同学)与A大学基建处处长刘某的关系,试图帮助赵某的亲戚赵某甲承揽A大学的科技楼工程项目。在此过程中,李某收受了赵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然而,尽管李某进行了协调,赵某甲最终并未成功中标该项目,且李某在得知结果后并未退还所收款项。
定性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存在以下几种定性意见:
违反廉洁纪律:认为李某只是介绍了赵某与刘某认识,并未直接利用职权为赵某甲谋取利益,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斡旋受贿:认为李某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刘某(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试图为赵某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普通受贿:认为李某作为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对刘某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因此其协调行为应视为直接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赵某甲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财物,应定性为普通受贿。
定性分析
在判断李某的行为性质时,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李某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二是李某是直接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便利的利用: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受贿。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甲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赵某所送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分析能够对您的问题提供清晰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