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 分析说明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无偿地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三. 结论
- 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