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人能否向出借纸质人员主张工程款-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借用资质的人能否向出借纸质(这里应理解为‘资质’)人员主张工程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原则上看,借用其他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承包施工(即挂靠施工)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并不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向发包人直接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这是因为,在正常的法律关系中,工程款的支付应基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挂靠施工往往涉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需要特定条件才能实现。

然而,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以主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1. 代位权诉讼情形: 当出借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即被挂靠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被挂靠人无法及时收款,并在收款后依照挂靠协议约定应向挂靠人(即实际施工方)转账支付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代位权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被挂靠人的不作为而遭受损失。

  2. 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 在工程发包时,如果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是借用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施工,那么发包人和出借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是因为,发包人明知挂靠行为而仍然选择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实际上是在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实际案例参考: 以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原告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在被告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名下进行施工。虽然原告与被告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未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承建工程后,进行了施工,并因被告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资金不到位导致停工。经计算,原告已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一定数额。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借用资质的人(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主张应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依据,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来实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