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实有权认定劳动关系,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会要求单位提供证明或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人社局的劳动关系认定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以及《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即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意味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人社局有权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和确认。
二、单位提供证明的要求
在工伤认定申请阶段:
- 劳动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 如果劳动者无法直接提供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人社局可能会要求其提供其他间接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同时,人社局也会向用人单位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
-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此时,人社局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或其他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 劳动者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 在实际案例中,如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调查、通知、送达等程序,并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其他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 这一案例也印证了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权认定劳动关系,并且在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实有权认定劳动关系,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会要求单位提供证明或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这一规定有利于缩短解决工伤纠纷的时间,保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