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针对信息公开答复中同时告知收费并可一并复议的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审查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
首先需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包括:
- 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 答复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若答复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如超期答复、拒绝公开无合理理由等),则收费问题可能成为复议审查的附带内容。
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需重点审查:
- 收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申请人是否存在“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
- 收费标准是否依据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
- 行政机关是否在答复中明确收费依据、标准及计算方式。
若收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或程序违法,可在复议中一并提出撤销请求。
复议申请的合并处理
若对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和收费行为均不服,可在复议申请中同时主张:
- 请求撤销或变更信息公开答复;
- 请求确认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还费用。
复议机关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对两项请求合并审查,并作出综合裁决。
复议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需在复议中提供证据证明:
- 答复内容的合法性(如信息检索记录、保密审查依据);
- 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如收费审批文件、费用计算明细)。
若行政机关未能举证,复议机关应依法撤销或变更相关决定。
实务建议:
- 提交复议申请时,应明确列明对答复内容和收费行为的具体异议,避免遗漏请求事项;
- 保留行政机关出具的收费通知、缴费凭证等证据,以备复议审查;
- 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