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因为月嫂没尽到照顾义务导致肠道大出血死亡,月嫂及家政公司是否应承担责-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侵权纠纷

月嫂及家政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月嫂的责任

  1. 依据合同约定:月嫂作为专业的婴幼儿护理人员,与雇主之间通常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其照顾婴儿的义务和责任。若月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婴儿肠道大出血死亡,则月嫂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依据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月嫂因未尽到照顾义务,造成婴儿死亡,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 例如,若月嫂在照顾婴儿时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婴儿肠道异常并采取措施,导致婴儿死亡,则月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家政公司的责任

  1. 依据雇主责任:家政公司作为月嫂的雇主或中介方,若其对月嫂的选拔、培训、管理存在疏忽,导致月嫂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或职业素养,进而造成婴儿死亡,则家政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或中介方的连带责任。
  2. 依据服务质量保证:家政公司通常会向雇主承诺提供优质的服务,并确保其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若家政公司未能履行这一承诺,导致婴儿因月嫂的照顾不当而死亡,则家政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 例如,若家政公司在选拔月嫂时未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技能考核,或未对月嫂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导致月嫂在照顾婴儿时出现严重失误,造成婴儿死亡,则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月嫂因未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婴儿肠道大出血死亡,月嫂及家政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案件事实、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我建议受害者家属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