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 解除合同未结算是否应计算工程款利息-汪涛律师|法行宝
2025-09-21 合同纠纷

建工合同解除但未结算时,工程款利息仍应计算,具体起算时间需根据工程交付、结算文件提交及起诉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款利息的法定性和必要性,即无论合同是否解除或结算,只要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就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二、利息起算时间的判定规则

  1. 合同有约定时:

    •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则利息从该约定时间起算。
    • 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则利息从竣工后第31日起算。
  2.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若工程已实际交付给发包人使用,则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若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且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利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若工程既未交付也未结算,则利息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

三、具体情形下的利息计算

  1. 工程已交付但未结算:

    • 利息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 例如,工程于2023年1月1日交付,但至今未结算,则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算。
  2. 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利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同样按照上述利率计息。
    • 例如,承包人于2023年2月1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但发包人至今未答复,则利息从2023年2月1日起算。
  3. 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

    • 利息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上述利率计息。
    • 例如,承包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则利息从2023年3月1日起算。

四、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 合同约定的优先性:在合同能够确定应支付工程价款时间的情形下,应以合同确定的时间作为计息时间。
  2. 顺序适用性:在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的适用有先后顺序。前者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后者。
  3. 起诉之日的明确性:起诉之日指的是承包人递交起诉状的时间,不是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被忽视,但直接影响利息的起算时间。

五、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及时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工程交付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利息,避免因拖延而损失利息收益。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建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利息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 保留证据:承包人应妥善保留工程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及起诉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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