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同意合同内容但迟迟不盖章时,仲裁条款是否成立生效的问题,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但倾向于认为在特定条件下仲裁条款可以成立生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一原则旨在保障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因主合同的消极效力而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然而,该原则主要关注的是合同消极效力(如未生效、被撤销、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对仲裁条款的影响,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积极因素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仲裁条款不成立观点:
-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需要缔约双方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达成合意。
- 即便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合同另一方亦受领,但履行行为指向的是双方合同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的成立仍需考察缔约双方是否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达成合意。
- 如果合同双方最终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则仲裁条款并不会随着合同双方以事实行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成立。
仲裁条款成立观点:
- 合同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未对合同书的全部或大部分合同条款提出异议,而是履行主要义务或接受对方履行主要义务,这是通过默示履行行为的方式作出同意合同书中所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
- 此时,合同另一方由此对合同书中所有条款已经达成合意具有合理信赖,双方据此达成仲裁合意,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因合同成立而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6号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如果双方就合同其他主要条款进行多回合的交涉却从未对仲裁条款提出任何异议的,即便合同一方最终并未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亦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合同双方已就仲裁条款达成合意。
三、具体情境下的分析
- 如果双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未对仲裁条款产生分歧:即便合同最终未签字盖章,但双方以事实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可以认为双方对仲裁条款达成了合意,仲裁条款因此成立生效。
- 如果双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对仲裁条款产生了分歧:或者一方对仲裁条款提出了异议,那么即便合同最终以事实行为得到履行,也不能直接认定仲裁条款成立生效。此时,需要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就仲裁条款达成了新的合意。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双方对仲裁条款有明确的合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签字盖章,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对仲裁条款的认可,以避免后续争议。
- 风险提示:如果合同最终未签字盖章,且双方对仲裁条款的成立存在争议,那么仲裁条款可能无法成立生效。此时,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这可能会增加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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