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详细分析:
首先,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仅仅因为劳动者没有干满十五天就一分钱不给,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工作了多少天,只要其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未满一定工作天数则不支付工资,且这种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按照约定不支付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约定通常较为少见,且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设定过于苛刻的条件或无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且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完全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律建议:
可能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支付工资,且劳动者的投诉或申请得到支持,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法律责任。同时,这种行为也可能对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