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转包中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给付工程款吗-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合同纠纷

层层转包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给付工程款,需分情况讨论:

  1. 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层层转包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通常只能向其直接的“上一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这是因为每一层转包或违法分包都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依据各自的合同关系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 举例:若总承包方A将工程转包给B,B再转包给C(实际施工人),则C通常只能向B主张工程款,而不能直接向A主张。
  2. 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例外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 司法实践观点:二审法院通常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只规范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并未规定在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层层转包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通常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理由:限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范围,更符合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及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若无论多少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之下的实际施工人均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可能会导致诉权的滥用,发包方疲于在不同的案件中承担不存在工程欠款的举证责任,甚至会产生一方未得到工程款,一方却双重给付的情况,致使各方权益主体利益失衡。
  3. 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

    • 即使在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其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举例:在某案例中,实际施工人历城某公司就漏项部分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发包人山东某公司欠付总包方济南A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且山东某公司并不认可欠付事实,济南A公司也认可山东某公司并不欠付其工程款项,因此法院对历城某公司要求山东某公司支付涉案停工损失及漏项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建议:

  • 对于层层转包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而言,应优先向其直接的“上一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工程量确认单等。
  • 若认为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且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况(尽管在多层转包中通常不适用),可以尝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做好充分的举证准备。
  • 在涉及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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