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中,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因此,陪审员的回避同样由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法定情形
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决定的程序
实际应用与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或理由。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决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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