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协议拆迁政府能否延用十几年前的补偿标准”这一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用十几年前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拆迁人进行补偿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征收补偿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这种补偿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来说,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而这个区片综合地价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的。特别是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土地管理法的角度,还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角度来看,用十几年前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拆迁人进行补偿都是不合法的。政府在进行协议拆迁时,必须按照最新的征收补偿标准来给予被征收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