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过劳动关系仲裁的仲裁员是否可以参加对同一仲裁赔偿案件的仲决-马振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劳动纠纷

作出过劳动关系仲裁的仲裁员,在符合法定回避情形时,不得参加对同一仲裁赔偿案件的裁决;若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则可以参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定回避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如果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因此应当回避。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果仲裁员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例如仲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因案件结果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那么仲裁员也应当回避。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这一条款涵盖了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如果这些关系可能影响仲裁员的公正裁决,那么仲裁员也应当回避。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公正原则,因此仲裁员必须回避。

二、若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

如果仲裁员不存在上述法定回避情形,那么他/她是可以参加对同一仲裁赔偿案件的裁决的。这是因为仲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其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只要仲裁员能够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那么他/她就有能力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裁决。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仲裁员应主动审查自身情况:在接受案件前,仲裁员应主动审查自身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2. 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 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把关:仲裁委员会在任命仲裁员时,应严格把关,确保仲裁员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公正、客观地裁决案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仲裁员还是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以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裁决。如果您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仲裁员的资格有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