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行使解除权后,守约方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中可以列明“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但并非必须,也可直接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合同已被解除的事实。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条款的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一条款实际上为守约方提供了两种途径来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一是等待对方提起异议之诉;二是主动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
二、司法实践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除权人不得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这种观点存在明显弊端,如可能导致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向对方的返还或赔偿之诉讼请求没有基础,以及解除权人无法有效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处于被动、尴尬的局面。
肯定说:认为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支持。允许解除权人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有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通知解除的弊端在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确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确认力,解除权人可能承担违约的风险。而通过起诉确认合同解除,可以使得合同解除事实尽快获得司法确认,避免对方怠于提起异议之诉而使合同效力状态长期存在不确定性。
三、诉讼请求的设置建议
在设置诉讼请求时,守约方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明确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这种方式直接、明确,有助于法院快速理解守约方的诉求,并作出相应判决。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合同已被解除的事实: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不需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及确认合同解除,但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证据和论证来证明合同已经被解除。
避免使用“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的表述:因为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不以司法确认为生效要件。即便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其本质仍为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因此,使用这种表述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四、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守约方选择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合同将被认定为已经解除。这将为守约方后续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反,如果守约方没有选择起诉确认合同解除,而是直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那么可能会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存在争议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建议:在单方行使解除权后,如果对方对合同解除的效力存在异议,或者为了尽快获得司法确认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守约方可以在起诉时列明“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如果对方对合同解除无异议,或者守约方认为直接陈述合同已被解除的事实更为简便有效,那么也可以选择不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及确认合同解除。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