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4-07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

  • 视听资料因其技术特性,容易被伪造或篡改。若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仍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如存在明显的技术处理痕迹、声音图像模糊难以辨别等,则该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4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且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

  • 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过程必须合法、合规。如果对其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关键信息存在疑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真实性,也无法对这些疑问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标注的拍摄时间与实际事件发生时间不符且无法说明原因,那么该视听资料同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视听资料:

  • 如果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经允许对他人进行秘密拍摄、录音等,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视听资料因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四、视听资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即使视听资料的收集未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但如果其行为方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如存在剪辑、修改等情形,且当事人无法对该瑕疵进行补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该视听资料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完整性。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严格要求。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视听资料,应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