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依据程序驳回属于维持么-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行政纠纷

行政法依据程序驳回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程序性驳回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区别

  1. 程序性驳回:指的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这种驳回是基于程序上的原因,而非对原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审查。

  2. 维持原行政行为:则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从而决定维持该行为。这涉及对原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肯定。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程序性驳回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也持相同观点,即程序性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例如,在张三九、李金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最高院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三、法律后果与诉讼选择

  1. 法律后果:由于程序性驳回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因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不能作为共同被告。

  2. 诉讼选择:当事人不服程序性驳回的决定时,在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仅可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之间择一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同时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 明确诉求: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明确自己的诉求是针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还是原行政行为,以便选择正确的被告和诉讼策略。

  • 咨询专业律师:虽然我在此提供了法律分析,但每个具体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当事人在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仍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更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行政法依据程序驳回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当事人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明确区分这两种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