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获得赔偿后,能否再要求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与工伤保险共同构成了职业伤害赔偿体系。
接下来,我们参考一个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为外卖骑手刘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约定了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且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由B保险公司赔付。后来,刘某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造成九级伤残,并获得了交通事故侵权方的赔偿。然而,刘某仍然向法院起诉,要求B保险公司赔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及误工费等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刘某已获得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后,是否可以再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法院认为,刘某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符合保单约定的认定标准。同时,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在法律上并行不悖,人身损害赔偿并不受“填平原则”的限制。因此,受害人可以得到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双重的人身损害赔偿。
进一步地,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在投保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上与工伤保险并无二致。参照工伤保险的裁判思路,法院确立了灵活就业人员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并行适用规则。这意味着,即使骑手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侵权方的赔偿,仍然可以要求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并获得赔偿后,仍然可以要求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在法律上具有相似的地位和功能,且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骑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