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交的证据若不是新证据如何质证 且能推翻一审原判决-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在二审中,若对方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你方可以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方面进行严格质证,以尝试推翻一审原判决。同时,需了解法院对非新证据的处理方式,以便有效应对。

一、非新证据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审中的“新证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调取的证据。不符合这些情形的证据,即被视为非新证据。

二、质证要点及方法

对非新证据进行质证时,应重点关注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证据资格:

    • 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强调对方未在一审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违反了举证时限规定。例如,可以指出:“对方在一审时已经具备提供该证据的条件,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现二审才提交,且其所述理由并不构成正当理由。此逾期举证行为干扰了诉讼程序,该证据不应被采纳。”
    • 证据来源合法性:审查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例如,可以质疑:“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来源存疑,据说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这严重违反了证据合法性要求。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
    • 证据形式符合要求:检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书证应提交原件。例如,可以指出:“对方提交的这份书证为复印件,未提交原件。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无法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对方未能说明无法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因此该复印件不具备证据资格。”
  2. 证明力:

    • 关联性不足:指出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实质关联。例如,可以说明:“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该证据内容涉及的是其他事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能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 真实性存疑:从证据的形成过程、内容矛盾等方面质疑其真实性。例如,可以质疑:“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真实性有疑问。从形成时间看,该证据的形成时间与案件事实不符;从内容看,存在多处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证明力微弱:即使证据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但其证明力不足。例如,可以指出:“即便认可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但其证明力非常有限。该证据仅能反映部分事实情况,对方试图以此证明其全部主张,显然说服力不足。在无其他有力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三、法院对非新证据的处理方式

二审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非新证据,通常会采取严格审查态度。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不予采纳:因当事人在一审中有足够时间和机会提交证据,二审法院可能直接不予采纳逾期证据。
  2. 训诫或罚款:为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法院可能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处以罚款。
  3. 视情况而定:在特殊情况下,若法院认为证据对案件公正审理至关重要,且当事人能合理解释为何一审未提交,法院可能会酌情接受并进行质证。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

面对二审中的非新证据,你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 充分准备:熟悉案情,了解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提前准备质证意见。
  • 严格质证:按照上述质证要点和方法,对非新证据进行全面、严格的质证。
  • 合理利用法律资源:在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你的案件情况,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在二审中面对非新证据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处理方式,通过严格质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