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一人多证的评分项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角度
在设置人员证书作为评分项时,应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该目录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种类。原则上,不建议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其他人员证书作为评分项。若一人多证中的证书均属于该目录内,且符合项目需求,则可能合法;反之,若包含目录外证书或证书与项目需求不相关,则可能不合法。
二、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角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这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若一人多证中的证书能够反映拟投入人员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且与项目需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质量相关,则可以设置为评分项。例如,在某一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具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与项目需求提供的货物履约质量和售后服务均相关,可以设置为评分项。
三、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若一人多证中的某个证书已经作为资格条件,则不得再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四、考虑供应商充分竞争角度
在设置评分项时,应考虑项目的特性,以及在项目所属行业中相关人员证书是否广泛使用。如果限制了供应商充分竞争,也不宜作为评分项。例如,如果评标办法的某项人员证书只有少于3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可能属于为这少数供应商量身定做,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设置一人多证的评分项时,应确保该评分项不会过度限制供应商的竞争。
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要判断拟投入人员证书作为评分项是否合适,建议查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内容及与此相关的法条,并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同时,应确保评分项的设置合法、合理且与项目需求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