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 拒绝付款是哪个规定里的-傅炼凯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经济纠纷

关于“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到我国法律对于买卖合同中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与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而买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支付相应的价款。这两项义务是合同存在的基础,被称为主给付义务。相对地,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则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保障交易公平而产生的从属义务,我们称之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关键区别在于: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合同的核心目的,但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完整性。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交付货物,那么买方就无法实现购买货物的目的;但如果卖方未开具发票,虽然这可能会给买方的财务核算或税款抵扣带来不便,但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基于这样的区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如“先开票后付款”),否则买方不得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因为,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给付义务,而开具发票只是卖方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并不能成为买方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的理由。

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例如,该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些条款都强调了合同义务的重要性,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确实需要发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维权:一是在支付货款后,要求卖方限期开具发票;若卖方拒不开具,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那么买方在卖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有权暂缓付款,但需注意此时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无限期拖延。

综上所述,“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法律对买卖合同中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与界定而得出的。这一原则在维护交易公平、保障合同目的实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