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适用原则并非绝对地“从旧兼从轻”,而是存在“从旧兼从轻”与“从新兼从旧”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基本含义:
- “从旧”原则指的是,当某项行为发生时,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但现行法律不认为其构成犯罪,那么应当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进行审判。
- “从轻”原则则是指,如果新的法律条款对被告更为有利(例如,新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更长),那么应当采用新法律作为审判依据。
在追诉时效中的体现: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且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过追诉时效,原则上适用旧法的追诉时效规定。但如果新法对该犯罪的量刑更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则适用新法的追诉时效规定。例如,旧法规定某罪追诉时效为10年,犯罪行为在旧法期间实施,按旧法未过追诉时效;但新法量刑更轻且规定追诉时效为5年,此时适用新法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二、“从新兼从旧”原则的适用及分歧
基本观点:
- 有观点认为,追诉时效溯及力应适用“从新兼从旧”原则。即原则上贯彻“从新”原则,对于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但追诉期限一直持续至新法实施后的情况,适用新法;例外情况下,如行为与追诉期限届满均发生在旧法期间,则适用旧法。
在追诉时效中的体现及理由:
- 追诉时效制度是国家刑罚权合法启动的程序性制度,应适用“程序从新”原则。追诉期满即不再启动和向前推进刑事追诉程序,阻却的“犯罪”是指未经正当程序原则检视下的“不为罪”,而并非受罪刑法定原则规制下的“不为罪”。
- 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在于其具有可预测、指引的功能,而追诉时效制度并不能发挥规范和指引公民行为的作用。因为所有纳入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论追诉期限长短,公民都不应违反。新法对追诉时效的修改,并不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调整,不会改变人们对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 新法第12条实际上确立了追诉时效溯及力适用“从新”原则,即跨越新旧两法的追诉时效溯及力原则上适用新法;同时,对该条的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了追诉时效溯及力例外情形适用“从旧”原则,即对于在新法颁布前就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适用旧法。
三、实践中如何判断
在审查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按照以下路径展开:
- 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适用的法律及法定最高刑。当然,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则不存在追诉时效的判断问题。
- 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法定追诉期限。由于新旧刑法在法定追诉期限上可能没有变化,因此需要继续判断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至新法施行时(如截至1997年9月30日时)是否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 判断追诉时效是否跨越新法实施期间。如果截至新法施行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依照旧法判断行为人有无“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如追诉期限从旧法期间持续至新法实施后,即追诉时效跨越至新法实施期间,则依照新法判断是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总结来看,追诉时效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新旧法律的交替情况以及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