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乙双方重新打了借据,原担保人是否还有担保义务,需分情况讨论:
若原担保为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若主债权仍然有效,且未发生上述消灭事由,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原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因为物的担保是基于对特定财产的支配权,不因借据的重新出具而自动消灭,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或主债权已得到清偿。
若原担保为保证担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若重新打借据的行为发生在原保证期间之外,且未征得原担保人同意,则原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续依赖于主合同的效力及保证期间的约定。若主合同(借据)发生变更而未通知保证人,且保证期间已过,则保证人免责。
- 若重新打借据的行为发生在原保证期间内,但未征得原担保人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原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的变更(包括主合同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的变更)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若需变更借据内容,应确保征得所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以维护担保关系的稳定性。
- 对于担保人而言,若发现借据被重新出具而自己不知情,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是否继续存在。若不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可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免责声明。
-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借据变更时的通知义务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可能后果:
- 若原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而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若原担保人确实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而债权人未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安全,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