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试用期3个月双方协商不缴纳医保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种协商是不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人社局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双方的协商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而免除。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约定或承诺都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以您提到的试用期3个月为例,即使在这个阶段,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医保。因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
因此,我建议您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医保的情况,要坚决拒绝,并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