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如税款承担未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则依据税法规定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施工合同税款约定的缺失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双方未对税款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 税款承担的原则
- 若双方无法就税款承担达成补充协议,则应依据税法规定确定税款的承担者。在税法上,通常规定了各项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均有明确的纳税主体。
- 以增值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卖人(即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方)通常是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主体,应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三. 实际案例的参考
- 在实际案例中,如华某公司与某乙公司的混凝土购买合同纠纷中,尽管合同备注了“单价为不含税价”,但并未明确税费由谁承担。法院最终判决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即出卖人华某公司)承担税费。
综上所述,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如税款承担未约定,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应遵循税法规定,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这一原则既符合民法典的合同补充规定,也体现了税法关于纳税义务人的明确规定。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确税款的承担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