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统一购买的手机有没有规定-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单位统一购买手机(无线通信工具)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禁止公款购置无线通信工具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线通信工具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193号)的规定,自该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备无线通信工具,这包括无线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和无线寻呼机。此举旨在贯彻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并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二、已购置无线通信工具的处理

对于《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无线通信工具,可过户给个人,并按照不同年份的购置价格和市场价进行作价处理。例如,2000年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按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含入网费)的90%作价过户给个人,以此类推,1997年及其以前年度购置的按700元的价格过户给个人。过户费由个人负担,个人不愿要的,则由单位集中后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公开竞价处理。

三、无线通信工具补助

停止用公款购置无线通信工具后,对机关工作人员按级别发放无线通信工具补助,无线寻呼机按统一标准补助。对于公安、安全等部门特殊岗位人员,无线通信工具补助标准由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并分别报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所需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解决。

四、无线移动电话的总量控制与管理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的规定,对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 人员编制在10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超过5台;
  • 人员编制在101人至3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9台;
  • 人员编制在301人至5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12台;
  • 人员编制在501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5台。

各部门应对无线移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固定配发给个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经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管理部门登记领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

五、费用限额与报销

无线移动电话费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每台无线移动电话费每月限额为400元,当月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一月限额,开支超过全年限额的应停止使用。无线移动电话购置费和电话费在核定的邮电费预算中列支。

六、特殊部门的管理

对于公安、安全、检察、外交等特殊业务工作部门所需无线移动电话的配备和管理,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统一购买手机(无线通信工具)是受到严格规定的,主要遵循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原则,并禁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备无线通信工具。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