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自己辞职是否有N+1”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N+1”的具体含义。
“N+1”中的“N”,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1”的部分,则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它指的是,在符合相应法定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个“+1”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然而,关键在于“N+1”的经济补偿通常是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的。如果您是自己主动辞职,并且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特定情形(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等),那么一般情况下,您是无法获得“N+1”的经济补偿的。
换句话说,自己辞职通常不包含在“N+1”经济补偿的范围内,除非您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是导致您辞职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所以,针对您的问题,如果只是普通的自己辞职,并没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为背景,那么您是无法获得“N+1”的经济补偿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