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自己离职有没有N+1”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离职的具体情况和原因。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N+1”的含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境中,“N”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1”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所以,“N+1”整体上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的总和。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自己离职”的情况。如果您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并且已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署了离职协议,明确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且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通常是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的,更不用说“N+1”了。因为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为劳动者设置的一项保护。
然而,如果您离职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且您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过错行为的存在,那么您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没有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1”),或者用人单位已经提前三十日通知了您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也是无法获得“+1”这部分的。
最后,我想提醒您的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对于要求签署的各类承诺书、协议文件务必审慎对待。如果您对离职协议中的条款有疑问或不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劳动仲裁机构,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自己离职是否有“N+1”主要取决于离职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如果您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且已签署相关离职协议,那么通常是无权要求“N+1”的;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您被迫离职,且您能提供相关证据,那么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但“+1”部分则取决于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