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未出庭 二审提供证据以往证据 公告送达 属于新证据吗 法院是否采纳-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05 行政纠纷

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二审提供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以及法院是否采纳,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该证据尚未形成或产生,或者虽然该证据已经形成或产生,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证据已经形成或产生的情况。
  2.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对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准许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提出的证据,如果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正的,该证据也可以视为新的证据进行法庭审理。

二、二审提供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的具体分析

  1. 若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 例如,一审结束后找到能证明重要事实的关键证人,其证言算新证据;或者一审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二审取得的重要书证,也算新证据。
    •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 特别是当事人故意一审不提供、二审出示的情况,通常不算新证据。
    • 例如,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某证据的存在,但故意不提供,直到二审才出示,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故意拖延举证,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

三、公告送达的影响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上的送达方式,主要用于当无法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时,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事宜。公告送达本身并不影响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举证的行为。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上诉人:

    • 在二审中提供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 避免故意拖延举证,以免影响证据的采纳和案件的审理结果。
  2. 对于被上诉人:

    • 可以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
    • 如果认为上诉人故意拖延举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审中,上诉人因故未出庭,也未提供某关键证据。一审结束后,上诉人找到了该证据,并在二审中提供。如果该证据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且上诉人没有故意拖延举证的行为,那么该证据应被视为新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反之,如果上诉人一审期间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证据的存在,但故意不提供,直到二审才出示,那么该证据可能不被视为新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总结来看,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以及法院是否采纳,需结合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举证的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