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仲裁条款约定或裁或诉 仲裁部分应当无效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请举例-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行政纠纷

“案涉仲裁条款约定或裁或诉,仲裁部分应当无效”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合同中如果同时约定了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即‘或裁或诉’),那么这样的仲裁条款中的仲裁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仲裁与诉讼是相互排斥的,有效的仲裁协议会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而“或裁或诉”的条款,由于未明确指定唯一的争议解决途径,导致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无法确定自己是否拥有专属的管辖权,因此,这样的仲裁条款中的仲裁部分通常会被视为无效。

无效原因

  1. 违背仲裁本质属性: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和裁决的终局性。“或裁或诉”的约定破坏了仲裁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使得仲裁过程可能受到诉讼的干扰。

  2. 违反仲裁排他性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而“或裁或诉”的约定使得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无法确定,无法满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求。

  3. 管辖冲突问题:若“或裁或诉”的约定有效,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管辖权上产生冲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纠纷解决效率的降低。

法律后果

当“或裁或诉”的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当事人需要重新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他们可以选择:

  •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受理并行使司法管辖权。

  • 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仍然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他们可以重新协商并达成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指定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

实务案例

以某水处理设备供货改造分包合同纠纷案为例,合同中约定了“或裁或诉”的条款。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该仲裁条款中的仲裁部分无效,因为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作出了裁判。

特殊情况与建议

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如合同条款仅赋予一方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权利,而另一方则受该选择权的约束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然而,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建议:为了避免因“或裁或诉”条款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并确保所选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选择仲裁,应当明确指定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如果选择诉讼,则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诉讼程序和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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