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怎么认定现实危险-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刑事辩护

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认定“现实危险”时,需要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现实危险”认定的详细分析:

一、认定标准

  1. 紧迫性:

    • “现实危险”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的重大隐患极易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即实害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可能。
    • 有观点认为,只有危险状态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转化已经具备充分条件,或者已经出现重大现实危险的初步迹象(如出现重大险情,或冒顶、渗漏等“小事故”),且存在初步迹象向“大事故”转换的可能性时,方可认为符合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性要求。但这一标准较为严格,可能导致处罚范围不当缩小。
  2. 专业性:

    • “现实危险”的认定是一个专业问题,需要借助特定生产领域的专业知识。
    • 司法人员虽应进行独立判断,但第三方的评价报告(如由相对高层级的研究单位出具)可作为重要参考。这些报告应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并充分说明评价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的依据。
  3. 行政处罚前置:

    • 对于危险作业罪中规定的某些行为模式(如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在没有出现可能转换为大事故的重大险情的前提下,要认可行为具有“现实危险”,前提是该行为曾经受行政监管单位的整改、纠正或处罚,但行为人仍然继续。
    • 这一标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了打击范围过广,并与罪刑一致原则相协调。

二、认定因素

在认定“现实危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业属性:不同行业的生产作业特点不同,对“现实危险”的认定也应有所区别。
  2. 行为对象: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设备、设施、场所等)的性质和状态,也是认定“现实危险”的重要依据。
  3. 现场环境:生产作业现场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压力、湿度等)对危险的发生有重要影响。
  4. 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直接反映了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漠视程度。
  5. 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行为人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整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险,也是认定“现实危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实践中的判断方案

在实践中判断“现实危险”时,建议采取以下方案:

  1. 结合行政处罚情况:对于曾经受行政监管单位整改、纠正或处罚但行为人仍然继续的行为,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现实危险”。
  2. 参考第三方评价报告: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的评价报告,对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判断。
  3. 司法人员独立判断:司法人员应在参考第三方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地复勘和通识判断,对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进行独立审查。

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作业活动。行政监管单位曾对该企业进行过处罚,并要求其停止生产作业活动,但该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且这些隐患极易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如爆炸、泄漏等),那么就可以认定该企业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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