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明确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调查发现无犯罪事实,确实应当依法撤案。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具体来说,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这一条款清晰地表明了,当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必须依法撤销案件。
同时,撤销案件制度的设置也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在初步核实、立案阶段,审查调查人员可能根据已经掌握的部分证据初步认定已构成违法犯罪。但随着审查调查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接近全部的客观事实,审查调查人员也可能会发现之前的认识存在误差,甚至存在根本性的偏差。这时,就应当实事求是地撤销案件,纠正错误,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恢复其名誉和合法权益。
因此,“无罪不存在必须撤案的强制规定”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调查发现无犯罪事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撤案,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希望这个解释能够消除你的疑惑。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