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31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关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规定,具体指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

  • 未履行法定职责,也称“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二. 具体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1. 申请行政许可不予答复: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 例如,某企业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但环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该企业即可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并据此申请行政复议。
  2. 未履行保护合法权益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

    • 例如,某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保护其人身安全,但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不予答复,该公民即可依据此条款申请行政复议。
  3. 未依法给付社会保障: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的情形。

    • 例如,某退休老人向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养老金,但社保部门未按时足额发放,该老人即可根据此条款申请行政复议。

三. 行政复议前置的告知义务

  • 对于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不知行政复议前置而错过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时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并强调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