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23条理解与适用-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主要涉及到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法条解读

  1.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 上述五种情形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在这些特定情形下,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2.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行为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可能会影响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合法性。
  3. 法律后果:

    • 如果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或者告知申请人先申请行政复议。
    • 经过行政复议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决定将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三、实际运用中的衔接问题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相对人已经过了行政复议期限但未过行政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1.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认为行政相对人虽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但仍在起诉期限内,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依法受理。

  2. 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认为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相对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超过复议期限的,可以考虑按新法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行政复议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笔者见解

笔者认为,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应探索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具体做法如下:

  • 若行政相对人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进行审理。如调解不成或事后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应视为已经行政复议前置。
  • 若行政相对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引导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基础上,预留足够时间推送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多元化化解。对化解不了的,以有关法律文书作为依据视为行政复议前置,依法审理裁判。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在实际运用中,应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和自由选择权,探索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