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建设方履行结算审计义务的案例-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公司事务

关于起诉建设方履行结算审计义务的案例,我可以结合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以及相关法律实践,为您详细解析一个典型案例,并阐述其法律意义和操作流程。

典型案例解析: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日,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东方海逸豪园小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远通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南通二建于2014年6月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远通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

二、诉讼过程与关键点

  1.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一审期间,南通二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摇号确定中恒公司为鉴定机构。

  2. 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在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协议,共同委托德晖公司对南通二建退场前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尽管德晖公司不具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的资质,但双方均承诺不就其资质问题提异议。

  3. 结算审定单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应视为结算协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德晖公司资质不足,但双方明知并共同委托,且已签字确认,因此该结算审定单具有法律效力。

  4.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双方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三、法律意义与操作流程

  1. 法律意义:

    • 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有权自行协商并达成结算协议。
    • 结算协议的效力: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审计报告,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此类结算审计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不适用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 反悔的无效性:一方反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仅以第三方资质不足、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等为由主张该结算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操作流程:

    • 起诉准备:当建设方未履行结算审计义务时,施工方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进度款支付记录、已完成工程量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鉴定或自行协商:在诉讼过程中,施工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或者与建设方自行协商并达成结算协议。
    • 确认结算协议: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应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提交给法院。
    • 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结算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

总结与建议

本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当建设方未履行结算审计义务时,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协商并达成结算协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同时,施工方在起诉前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