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建设方履行结算审计义务的案例,我可以结合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以及相关法律实践,为您详细解析一个典型案例,并阐述其法律意义和操作流程。
典型案例解析: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日,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东方海逸豪园小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远通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南通二建于2014年6月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远通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
二、诉讼过程与关键点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一审期间,南通二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摇号确定中恒公司为鉴定机构。
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在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协议,共同委托德晖公司对南通二建退场前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尽管德晖公司不具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的资质,但双方均承诺不就其资质问题提异议。
结算审定单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应视为结算协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德晖公司资质不足,但双方明知并共同委托,且已签字确认,因此该结算审定单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双方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三、法律意义与操作流程
法律意义:
操作流程:
总结与建议
本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当建设方未履行结算审计义务时,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协商并达成结算协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同时,施工方在起诉前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