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复发,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 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复发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与交通食宿费
- 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 护理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由工伤职工自行安排护理,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 停工留薪待遇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建议,在职业病工伤复发后,首先应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费用单据和证明。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复发情况,并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如单位拒绝支付或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