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57条规定原文-李聪律师|法行宝
2025-03-30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原文内容,主要涉及裁定的适用范围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原文: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 不予受理;
    2.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 驳回起诉;
    4. 保全和先予执行;
    5.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款法条清晰地界定了裁定的多种适用场景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