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153条原文-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原文如下: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该法条是对特定类型物品保全措施的具体规定,旨在确保在执行保全措施时,能够妥善处理这些特殊物品,避免其价值减损,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此法条的应用场景或具体案例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