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27条规定原文-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原文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释与说明:

该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也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审查错误的一种救济途径。以下是对该条规定的详细解释:

  1. 提出异议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均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被告:作为民事诉讼的相对方,自然享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 原告:在特定情况下,如案件被移送管辖后或共同诉讼中追加的原告,也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 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提出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因管辖权问题导致诉讼延误。

  3. 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即法院认为自身没有管辖权,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即法院认为自身有管辖权,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为当事人提供了在诉讼过程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遇到管辖权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及时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