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导购卖商家的产品却一直在给超市做事,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导购与商家及超市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若导购是商家聘请,却擅自为超市工作,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若导购同时受雇于商家和超市,且各方均知情同意,则可能合法。
分析说明:
导购与商家的关系:
- 导购若是商家聘请来专门销售其产品,那么其工作职责应主要围绕商家的产品展开。
- 若导购在销售商家产品的同时,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为超市进行其他工作,如理货、收银等,这可能违反了其与商家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构成违约。
- 商家有权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要求导购停止违约行为,甚至追究其违约责任。
导购与超市的关系:
- 若导购并未与超市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关系,却擅自为超市工作,这可能构成对超市的不当得利或侵权。
- 超市若明知导购是商家聘请,却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也可能涉及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或侵权。
特殊情况:
- 若导购同时受雇于商家和超市,且这一双重雇佣关系得到了各方的明确同意,那么导购在为超市工作的同时销售商家产品,就是合法的。
- 在这种情况下,导购需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法律建议:
- 商家应明确导购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并在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 导购应遵守与商家之间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为其他方提供服务。
- 若导购确实需要为超市提供工作,应事先征得商家的同意,并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如遇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